(一)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主要证据,要求重新认定。
(二)若复核结果仍不理想,在后续诉讼中,收集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出对事故认定书的异议,由法院重新判断事故责任。
(三)向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对认定过程进行监督审查,保证认定符合法定标准和程序。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