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例如被告户籍在A地,但在B地连续居住超一年,此时应向B地法院起诉。
(二)若被告存在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