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选择实物出资,要确保该实物能以货币估价且可依法转让,像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等符合要求。
(二)对用于出资的实物,需进行评估作价,保证财产价值核实准确,不能高估或低估。
(三)以实物出资后,要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四)若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要向公司足额缴纳,同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