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父母不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有配偶和子女的,由配偶和子女继承遗产,一般情况下他们继承份额均等。
(二)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得到照顾。
(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得。
(四)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五)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子女,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