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已离婚,可请求法院判决返还彩礼。
(二)双方共同生活一年,若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通常无需全额返还。
(三)若给付彩礼使给付方生活严重困难,可向法院请求适当返还部分彩礼,法院会综合结婚时间、彩礼数额、用途、双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