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客观证据:收集服务器托管合同、网络推广记录、资金交易流水等,以此证明嫌疑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以及帮助行为与犯罪的关联。
(二)收集主观证据:获取嫌疑人与犯罪人的聊天记录,查看其中是否提及犯罪计划或对行为违法性的认知表述;收集嫌疑人曾因类似行为被处理的记录,证明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三)收集危害后果证据:收集被害人报案记录、遭受损失的证明等,用以证明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