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女方放弃抚养权且男方愿意抚养,双方可就女方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进行友好协商,订立协议。若协商不成,等待法院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二)若男方也不愿意抚养子女,双方应积极在法庭上证明自身优势,如更好的经济条件、更适宜的生活环境等,以便在法院依子女权益和双方情况判决抚养权时争取有利判决。
(三)无论抚养权最终归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与对方提前商量探望子女的具体时间、地点等细节并达成共识;若有争议,可请求法院对探望权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