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内,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撞,家长可要求教育机构提供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若无法提供,教育机构担责。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撞,需家长收集教育机构存在过错的证据,如学校设施不安全等,以此要求教育机构担责。
(二)在非教育机构场所,受伤害方家长要收集对方小孩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证据,如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以便让对方监护人承担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若双方都有过错,双方家长可协商按过错程度分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