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取得财产的一方要返还财产,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有过错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双方有过错各自担责。
(二)若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合同通常有效,受欺诈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第三人侵权责任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