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因重大误解实施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避免权利消灭。
(二)对于因欺诈、胁迫等实施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无论何时知道撤销事由,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所以要关注行为发生时间,若接近五年才发现撤销事由,需尽快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