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现捡到孩子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寻找孩子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工作。
(二)若想收养孩子,先确认自身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如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
(三)具备条件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等待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
(四)评估合格后,和相关当事人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五)完成收养登记后,凭借收养登记证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