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自身抚养能力:准备稳定收入证明、居住环境相关材料,以此证明有经济实力和良好条件抚养孩子。
(二)强调陪伴优势:向法院说明能给予孩子充足陪伴与关爱,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三)指出对方不利因素:若对方存在不良嗜好、严重疾病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孩子随对方生活可能受不利影响。
(四)尊重孩子意愿:孩子年满八周岁,与其沟通,让其表达想和自己生活的意愿。
(五)强调生活环境稳定性:若孩子一直随自己生活,可说明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
(六)保持理性冷静:在诉讼中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按要求提供证据和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