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法定返还情形,对于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价值较大首饰、特定意义财物等,女方应考虑返还。可先与对方协商返还事宜,明确返还的财物范围和方式。
(二)若涉及纠纷,可收集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明财物的赠与情况和性质。
(三)对于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小额赠与和共同消费支出,无需返还,若对方要求不合理返还,可拒绝并说明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