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治安管理场景下,若现场有收缴的筹码、现金等,可直接认定为赌资;若多次赌博未当场收缴赌资,需通过参赌人员供述的输赢金额以及证人证言等,来证明实际输赢金额并累计认定。
(二)在刑事犯罪领域的开设赌场等赌博犯罪中,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代币、筹码等实际投入赌博的资金属于赌资;对于网络赌博,按照投注、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认定赌资数额,同时相关银行账户内与赌博活动相关的资金往来数额可累计计算为赌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