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受让人,在交易时要确认自己是善意的,即不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同时,要以合理价格进行交易,避免明显低价受让。对于应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要及时完成登记,不需要登记的要确保完成交付,以此保障自己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并且合同有效。
(二)对于所有权人,如果发现无处分权人转让自己的财产,在受让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情形时,有权追回财产;若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可向无处分权人主张赔偿损失。
(三)对于出让人,不能以自己无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若合同无其他效力瑕疵,就需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