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非职工自身原因错过工伤认定期限,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用人单位原因等情况,申请恢复认定程序。
(二)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依据民事侵权规定,证明单位过错、自身损害以及两者因果关系,要求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三)协商不成,收集劳动合同、医疗记录、事故现场证人证言等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单位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