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代签离婚协议,在离婚冷静期内,代签方要尽快告知婚姻登记机关协议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若冷静期已过,双方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离婚申请会被视为撤回。
(三)若已领离婚证,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不过要提供证据证明代签情况以及非当事人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