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申请是刑事立案监督被检察院两次驳回,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级检察院会复查并作出决定。
(二)若不起诉复议、复核申请被驳回,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由法院审判维护权益。
(三)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申请被驳回,可收集新证据或理由看能否重新申请,也可向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寻求监督。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