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发现股东不肯出资,应先查看公司章程有无特别约定,若有则按章程规定处理。
(二)若章程无特别约定,公司需向未出资股东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足额出资,明确告知期限和金额。
(三)若股东在催告期限内仍未出资,公司召开股东会,经合法程序作出解除该股东资格、收回股权的决议。
(四)收回股权后,公司及时办理减资或由其他股东认缴相应出资等手续,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