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工作不足一个月时,“N”部分,因为入职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统一为半个月工资。
(二)“1”部分代通知金,按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确定。若工作不足一个月,通常按实际工作天数折算月工资来确定,计算方式为月工资除以21.75再乘以实际工作天数。
(三)月工资的计算,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不满十二个月,则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