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仅签离婚协议未办离婚登记,可重新协商签订新的离婚协议,或者通过诉讼离婚,由法院来判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二)若已依据协议办理离婚登记且协议无欺诈、胁迫等情形,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三)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因欺诈、胁迫签订的财产分割条款,也可参照该精神,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