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变更前产生的债务,公司以全部财产担责,若原法人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原法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可收集原法人滥用权利的证据,如不当决策文件、资金违规转移记录等。
(二)变更后产生的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和新法人按法律和章程处理,若新法人有过错,如违法经营等,新法人担责,可通过监管部门处罚文件、公司财务异常记录等证明新法人过错。
(三)独资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无论法人是否变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通过审计公司财务账目来确定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