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先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管辖法院;协商不成,按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法院可能有管辖权;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可任选一个起诉;法院间有管辖权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按职能管辖规定确定管辖,出现管辖争议时,由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三)行政案件:当事人可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间有管辖权争议,通过协商或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