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保补偿金额合理。
(二)对于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如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
(三)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补偿。
(四)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五)补偿方案要进行公告并充分听取失地户意见,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