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周转房核发单位名义产权证,只能用作本单位职工自置住房前周转居住使用,只租不售。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周转房时,应签订《周转房租赁协议》,并按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到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周转房租赁协议》须报市房改办备案。对未按规定办理周转房出租登记手续的,有关部门应依法查处。
六、周转房的租金以《中山市建设周转房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租金为标准,并根据周转房所在地段、楼龄、装修标准等情况作相应调节,具体调节办法按《中山市周转房租金标准调节表》执行。
七、周转房租金收入存入市财政周转房租金专户总帐内,由市财政局分设各产权单位租金明细帐管理。市房改办根据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租赁登记资料对此进行监督。周转房租金的所有权属产权单位,专款专用。周转房需要维修养护的,其资金可从本单位的租金专户中申请使用,周转房租金未存入市财政周转房租金专户总帐的,不予批准使用住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