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子女儿能继承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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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使用权房子女儿不能继承,只有之前房屋的使用者有房屋的所有权的,才属于个人合法收入的范畴,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继承。使用权房的使用者在死亡后,其他房屋租赁者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但是却并不是被当作遗产继承的。
使用权房子女儿能继承吗?

一、使用权房子女儿能继承吗?

只有使用权的房产不能继承。被继承人只是公有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因而生前对其居住的使用权房没有所有权,其子女或亲属不能将该使用权房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来继承。

死者生前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在公民死亡后作为死者的遗产来处理,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合法遗产。而公有使用权房,其所有人一般是房管局或房管局下述的事业单位,死者生前对使用权房只享有使用权,确切的说死者只是公有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因而生前对其居住的使用权房没有所有权,其子女或亲属不能将该使用权房作为死者的遗产来继承。如果其子女或亲属不具备成为该使用权房新的承租人的条件,则该房屋只能被国家收回。

二、关于如何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问题

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具备以上两个证明后,法定继承人再带着本人的身份证房产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明即可。上海市各区公证处本网站首页均可查询。

3、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三、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的程序及收费标准

(一)房产继承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注:

A、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B、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C、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D、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事程序流程示意图:房产交易中心收件窗口领表——收费窗交费—收件窗交件—发证窗口领证。

(三)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1元/平方米。

2、登记费:住宅 80元/套;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

4、印花税:5元/本。

(四)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

1、已交费的发票;

2、继承人身份证;

3、收件清单。

注:领取房证时,需产权人到场,若产权人不能到场,需提交委托或公证书。

使用权房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房屋,租赁价格比较便宜,由于房屋的租赁主体并没有所有权,故此是无法按照规定继承的。对于其他有房产证的房屋,继承时,首先需要对房屋面前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需要办理公证之后才能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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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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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公房能继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公房能继承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公房使用权是基于公民与公房所有权单位的房屋租赁关系而产生的。所谓公有房屋租赁关系,是指公民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管理政策和规定,向公房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承租公房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房屋租赁关系。公民作为承租人依法享有公房的使用权,其居住的公房仍然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不属遗产的范围,不能继承。那么在作为承租人的公民死亡后,其对公房的使用权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当承租人(即作为房屋使用者的被继承人)死亡时,他与公房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就因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即随之消失。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从法律角度讲,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可以收回该公房的使用权。但是,如果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原承租人)长期共同居住,则必须考虑其现状,由继承人再向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如该单位房屋条件许可,该继承人续租又无违反规定的行为,经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房屋租赁变更手续,由继承人和该出租单位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可取得继续使用权。否则,该出租单位有权将房屋收回。
二、公房能继承吗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从这条规定来看,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不属于个人。结合法律的规定,公有房屋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而个人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所以,公有房屋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既然公有房屋不能按照继承处理,那么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对于公有住房应当如何处理呢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司法实践中公房承租人的变更更为复杂,依据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外迁或死亡,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家里爷爷奶奶住的宅基地,爷爷已经病重,去世后这套房子是否可以继承,城市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是可以的吗?
[律师回复] 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能否像一般的财产那样继承,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争议的一个话题。
  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理由是:
1、宅基地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依据继承法进行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属于“特殊财产”,其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财产,其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于没有所有权的财产自然不能依法继承。而且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被继承人即使是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其也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财产,当然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不可继承性。上已述及,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同时,其也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基于这两点法律属性,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继承。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属于公民自有,当然可以继承。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及宅基地使用权的从属性,在继承人通过继承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场合,可以取得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宅基地使用权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其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继承问题;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通过继承而取得。在“地随房走”的场合,继承人仅是因继承房屋而得以继续使用所继承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其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至于因房屋可以继承而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而产生的矛盾,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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