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周转房能继承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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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个是没有什么规定的,还是来看看国家的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教师周转房能继承

这个是没有什么规定的,还是来看看国家的规定。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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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一般是在公民去世之后,给予死亡公民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一种生活补助费。由于这发生在公民去世之后,因此不能按照遗产来对待。既然不属于遗产范围之内,那么也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所以,公民去世之后的死亡抚恤金,就是不可以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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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农村教师的素质决定了教育的水平,非常重要。农村教师,特别是西部的农村教师,他们所处的学校条件比较艰苦,面临着很多困难,所以教育部非常关注这些问题。特岗,也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另外,西部地区的教师目前还面临不少问题,比如住房问题、津贴问题等,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现在比较突出的就是要很好的解决西部地区教师周转住房的问题。 7600多所新建学校里面,有600多所是在高海拔地区,还有400多所是在边境和海岛上地区,很多教师不一定在这些地方安家,但是他要在这个地方工作,而且还有大量的特岗教师和大学生志愿者,还有很多城镇教师去支援农村,他们都需要住宿,因此农村学校周转住房问题现在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各级政府都在想办法。 2007年,很多地区因为有了新的学生宿舍之后,旧的学生宿舍就成为教师的住房,所以到很多地方去看,教师住的条件不如学生。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边远地区教师的津补贴问题还没有普遍实现,或者说力度还不够,这个问题各级政府也非常重视,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按照不同的边远程度或者困难程度给予一定的津贴。教育部也充分的反映了这个问题,国家在下一步的工资制度和津贴制度总体考虑中,也正在考虑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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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爷爷去世后留有一大笔遗产,现在因为继承问题,家里人出现了矛盾,请问转继承以第一继承人继承吗
[律师回复] 转继承以第一继承人继承吗?
一般是以继承人的第一继承人继承。特殊情况下如果说第一继承人全部死亡的话就由第二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转继承特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五、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转继承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该条款适用条件如下: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你好,我爷爷给我留有一套房子,指定继承人是我,我对继承法律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转继承有没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按照你的提问,答案是均分。
以你的例子来说:父亲先去世,接着儿子在没有拿到父亲遗产之前去世,所以存在转继承。
其实儿子不是没有发生继承,而是已经发生继承了,只是还没有办好一切过户手续就去世了,所以就有个转继承,其实转继承的意义就是正常继承,只是这个财产还没有转到被继承人(儿子)的手上,所以用一个转继承加以区别。
你可能误会了我说的均分的意思了。儿子的财产是由母亲和儿媳均分。但是前提是儿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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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周转房的租金以《中山市建设周转房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租金为标准,并根据周转房所在地段、楼龄、装修标准等情况作相应调节,具体调节办法按《中山市周转房租金标准调节表》执行。
  七、周转房租金收入存入市财政周转房租金专户总帐内,由市财政局分设各产权单位租金明细帐管理。市房改办根据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租赁登记资料对此进行监督。周转房租金的所有权属产权单位,专款专用。周转房需要维修养护的,其资金可从本单位的租金专户中申请使用,周转房租金未存入市财政周转房租金专户总帐的,不予批准使用住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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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的家人在处理继承遗产的事情,我学法律也是刚学对这方面还没有那么了解,想请问什么是转继承举例
[律师回复] 转继承是什么
祖父与父亲先后去世,祖父没有遗嘱,什么情况下,仍然可以继承祖父的遗产?以下通过一则案例来解答。
【案情简介】
赵承(均为化名)早年丧妻,他一人将儿子赵小雨、赵小猛抚养长大。
到了试婚年龄赵小雨与陈美结婚,婚后后生下女儿赵娟。把两个儿子抚养长大,赵承原本可以踏踏实实安享晚年了,却不曾料想天有不测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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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小雨在其父赵承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应当适用转继承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的分额。赵小雨之女赵娟作为转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赵承遗产的部分。
【律师评析】
一、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二、转继承发生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该条款适用条件如下: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三、转继承应注意的问题:
1.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2.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 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 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5.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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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爷爷给我留有一套房产,指定继承人是我,现在因为继承问题需要公证,请问公房转私房有没有继承税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公房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二、公房转私房后其他人还有继承权
只要经过合法的程序将公房转私房后,只有房屋产权人的合法继承人才有权继承房产,其他人是没有继承权的。
三、公房的性质
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四、公房转让流程
(一)申请: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经同户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的转让转租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转租价格,经初审同意后领取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
(二)签订协议:转让转租双方当事人签订转让转租协议。如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由市直管公房公司收购的,市直管公房公司将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协议。
(三)受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当事人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交《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转让方提供的资料:
⑴同户居住使用 家庭成员共同签字同意转让转租的具结书(需经过公证);
⑵租赁证原件、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⑶转让转租协议书原件(自签订之日起十天内有效);
⑷受理当月租金发票;
⑸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经过公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受让方需提供的资料:
⑴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⑵受让人提供有无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和是否达到住房标准的具结书;
(3)收件后由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出具《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受理单》。
(四)缴费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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