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首次打架伤残鉴定结果有异议,先确认是否存在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存在这些情况才可申请重新鉴定。
(二)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同时在申请中说明合理理由。
(三)等待法院或其他委托鉴定的主体对申请进行审查,若理由正当,会被准许重新鉴定,若没有正当理由则可能不被允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