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抵押财产已登记的情况,当事人应重视抵押登记的公示作用。在交易中,第三人有义务通过查询登记了解财产是否存在抵押负担,避免因不知情而产生纠纷。同时,抵押权人要确保抵押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自身权利。
(二)对于抵押财产未登记的情况,抵押权人要谨慎设定抵押,尽量进行登记以增强对抗效力。第三人在交易时若无法通过登记知晓抵押权,可通过其他合理方式核实财产权利状况,降低交易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表明动产抵押未登记时,若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而已登记的抵押权则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