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出资证据,像银行转账记录能证明资金流向公司,出资协议可明确出资的相关事宜,以此证实向公司投入资金。
(二)签订代持股协议,清晰约定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是认定身份的关键材料。
(三)留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材料,例如参加股东会记录、决策文件等,作为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明。
(四)争取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知晓自己的出资,并认可自己以实际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