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尽量明确可能产生的损失范围,将可能出现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条款形式确定下来,降低因可预见范围模糊产生的纠纷。
(二)若一方为专业商人,应在合同中更清晰地告知对方潜在风险和可能损失,避免因预见能力差异产生争议。
(三)注意预见时间为订立合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导致损失,若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违约方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