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晾晒人操作不当致漏水,晾晒人自行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需积极联系维修人员进行修复,并对受损失方进行赔偿。
(二)若楼顶在保修期内有质量问题,应及时联系建设单位,要求其按照规定进行维修。
(三)若已过保修期,组织业主共同决定是否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若资金不足或无资金,按面积比例分摊费用。
(四)先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漏水原因,依据结果确定责任主体,双方协商赔偿和维修事宜,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