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共同诈骗案件中,参与人员要明确自己对共同诈骗总额需承担责任,不能仅以个人获利来判断刑罚。
(二)若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做好承担集团全部罪行处罚的准备。
(三)作为主犯,需对自己参与、组织或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
(四)从犯虽然也对参与犯罪数额负责,但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可积极悔罪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