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继子女抚养费支付分情况,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且继父母愿意继续负担的,可协商确定数额;继父母不同意继续负担的,无支付抚养费义务。
法律解析:
当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在离婚时若继父母愿意继续承担抚养费,数额可协商确定,参照亲生子女抚养费标准,综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通常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若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50%;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若继父母不同意继续负担,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也就无需支付抚养费。继子女抚养费问题较为复杂,若遇到相关法律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