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应随时关注仲裁进展,如果快到四十五日尚无结果,可及时联系仲裁委了解是否存在延期情况,若延期也应注意是否有书面通知。
(二)若超过六十日仍未得到仲裁结果,当事人可着手准备相关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三)在仲裁过程中,若发现部分事实清楚,可向仲裁庭提出对该部分先行裁决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