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另一方无需争取分割该房产,因其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
(二)若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另一方可以要求产权登记一方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三)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可按自己的出资比例要求分配房产。
(四)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可在分割时提供出资情况、婚姻持续时间等相关证据,以争取合理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