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30天证据不足时,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能证明证据不足的材料、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材料等,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
(二)在申请中详细说明证据不足的情况以及嫌疑人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如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显示存在疑点等。
(三)若侦查机关要求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按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足额交纳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