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医院有义务为患者提供病历,若医院不给,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医院相关部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因病历问题可能引发较大损失时可走法律途径。
法律解析: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为患者提供病历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可复印。当医院拒绝提供病历时,患者可先与医院协商,要求其在法定时间内提供。若协商无果,患者可向医院的医务科或医患关系办公室等部门投诉,也能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促使医院改正。如果因病历问题可能引发医疗纠纷并造成较大损失,患者可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医院提供病历并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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