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发包人应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此期限为除斥期间,且承包人要准确确定应付款日并及时行权。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在实践中确定发包人应付款之日尤为关键。如果工程已竣工且验收合格,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即为应付款时间;要是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于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以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起诉之日等作为应付款时间。承包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该权利,一旦超过期限,优先受偿权就会丧失。若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