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方应尽可能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如详细准确地进行土地现状调查,提前预估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并制定应对措施,以提高程序推进效率。
(二)加强与被征收人的沟通,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过程中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和诉求,尽量减少争议。
(三)对于要求听证的情况,征收方要及时组织听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快听证结果的处理和反馈。
(四)对于不配合登记或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征收方可以通过宣传解释政策、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等方式,积极引导其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