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方面判定
1.确切知道:若能证明行为人明确知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可认定主观“明知”。比如有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表明行为人清楚他人犯罪行为。
2.应当知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等判断。如行为人有相关行业经验,应当能识别一些异常行为可能涉及犯罪。
(二)客观方面判定
若存在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有关行为、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等情形,可认定“明知”。但如果有相反证据能证明确实不知道,则不能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三)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四)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五)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