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人在出具借据时,要确保借据内容详细准确,除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可写明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利息等信息,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二)借款人若认为借据是受胁迫所写,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在合理时间内向法院主张该借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三)当借据证明力受影响时,双方都应积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辅助法院查明借贷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