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选择不设董事会,设立一名执行董事,该执行董事还能兼任公司经理,以此简化公司治理结构,降低运营成本。
(二)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董事会,成员保持在三人至十三人,充分发挥董事会决策和执行职能,保障公司规范运营。
(三)无论是否设立董事会,都要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若设执行董事,要明确其职权;若设董事会,要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确定其职责和议事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