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儿媳户口迁入婆家所在村集体且有承包地,可凭借相关证件如户口本、土地承包合同等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
(二)若户口未迁入但尽主要家庭义务且村规民约认可成员资格,应收集能证明尽义务的证据,如邻居证言、村委会证明等争取补偿款。
(三)若村规民约排除儿媳分配资格,先确认村规民约是否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村规民约具有一定效力。
(四)若认为权益受损,先与村集体友好协商,保留协商记录;协商不成,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村集体在决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应按法定程序进行,保障成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