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刑事拘留,若认为需要逮捕,公安机关要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7日内作决定。
(二)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特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再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再延长2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