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原告主体资格,收集能证明因合同受到损害且未参加原诉讼的证据。
(二)准备起诉材料,包含起诉状和证明自身权益受损的证据等。起诉状要写清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材料,通常是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且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四)法院受理后参加庭审,充分举证并发表意见,证明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