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方拒绝接收传票,可采取留置送达,即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见证,将诉讼文书留在其住所;也可采用公告送达,适用于对方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
(二)若对方拒绝出庭,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法院会拘传;非必须到庭被告,法院会进行缺席判决,判决结果对被告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