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可能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应耐心等待该时间段内的进展。
(二)若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院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可能判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需报最高法院批准,要留意案件是否属于此类情况及审批进度。
(三)未通知开庭可能处于侦查、审查起诉等前期阶段,要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了解案件所处程序及后续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