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流程时间节点:申请人需知晓劳动仲裁委自收到申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有10日答辩期,仲裁庭开庭5日前书面通知双方。
(二)考虑案件复杂情况:若案件复杂需延期,经批准延长期限不超15日。申请人要做好可能出现延期的心理准备。
(三)及时跟进案件进度:申请人可主动联系劳动仲裁委,了解案件受理、送达、答辩等情况,以便合理安排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