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若想争取抚养权,母亲可积极提供自己能为孩子提供良好成长环境的证据,如稳定的住所、经济收入等。
(二)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协议不成时,若一方存在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况,应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的绝育证明、孩子学校老师关于孩子生活情况的证明等,向法院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
(三)子女已满八周岁的,要尊重其真实意愿,可与孩子充分沟通,让孩子表达自己的想法。
(四)父母双方也可友好协商,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